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经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
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
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
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
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
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
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查看原文公告